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6-10-2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仪器设备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仪器设备资源,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置。
第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为仪器设备报废和废旧物资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统一管理和废旧物资的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学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更换或废弃不用的零件、材料及已经报废的仪器设备等经过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为设备大修技改、更新或严重损坏,备品备件的更换,现场检修废弃的边角余料等。
第五条 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废旧物资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废旧物资。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
第六条 下列各类仪器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一)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
(二)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四)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其他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可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第七条 从使用效能上判断,仪器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上的仪器设备;
(三)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四)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报废:
(一)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或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 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最低要求的仪器设备。
(五)仪器设备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过高,且无修复价值。
第九条 对没有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需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就其使用效能情况整理相关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审批。
第三章 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对单价不足10万元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资产鉴定,填写资产鉴定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流程如下:
(一)对符合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报告》,并组织3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署处理意见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
(二)对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还需组织相关的仪器专家进行论证并签署专家小组的处理意见;
(三)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签署意见后,送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对拟报废的车辆和行政管理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三条 对拟报废的气体钢瓶,使用单位需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 对拟报废的特殊设备(如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等),必须向国家指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废旧物资的处置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的处置坚持“先利用,后变卖”。
第十六条 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仓储管理及再利用管理。
第十七条 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采用公开(邀请)招标、快递报价或委托第三方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废旧物资的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初步鉴定,并按品种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技术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财务部派员监督。
(三)单批价值不足5万元的,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在财务部监督下,以拍卖或协议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四)单批价值在5万元以上且不足50万元的,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以公开(邀请)招标、快递报价或委托第三方拍卖方式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五)单批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估价并协同财务部通过公开(邀请)招标、快递报价或委托第三方拍卖方式处置。
(六)废旧物资处置竞价须提交批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安排专人与买受人办理处置协议签订手续。
(七)废旧物资出售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向买受人发出交款通知书,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款后,由财务部门出具收款凭证(回执单),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核对无误后,与买受人进行废旧物资交接。
(八)废旧物资出售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办理专用出门条手续后方可运出,其他部门办理的出门条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如需对废旧物资进行再利用,应由需用单位根据需用量,报学校批准后,优先供应,剩余部分再进行对外公开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