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6-10-2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以下统称物品)的科学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低值设备范围的物品,列入学校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的管理。
低值品,是指单价不足5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可独立使用的器具设备,包含低值仪表、小型仪器、手动工具、科教器具、办公用具等。
易耗品,是指易损耗、一次性或短期消耗的物资,分为实验类与办公类。实验类包含玻璃器皿、电子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动物等;办公类包含纸张、笔类、胶水、装订用品等。
材料,是指金属、燃料、试剂、建材和各种原材料。
第三条 全校师生及各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原则,规范领用与使用行为,严禁私拿、侵占、挪用公共物资。
第二章 物品的购置和验收
第四条 物品的购置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原则上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统一集中办理,做到采购、入库、使用三者相互独立、相互监督。
第五条 金额不足5000元或急需的物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校领导批准,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后方能报销、入账和领用。
第六条 物品必须由资产管理人员认真验收,在数量、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凭发票填写材料验收入库单。严禁未仔细验收、见票就填写入库单的行为。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物品负有管理职责,应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物品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员负有对本单位范围内物品建账、监督、核对、调拨、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领用物品,须如实填写领用登记册,同步建立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明细账及电子明细账,台账须完整登记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入库时间、领用人、领用时间、用途等信息。物品的收、发、存的记录必须精确,定期盘点,每学期开展一次对账核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盘点,将盘盈盘亏、报损报废及多余或积压物品造册上报,做到账实相符,手续清楚。
第九条 资产管理人员对物品保管应做到分类清楚,存放有序,账物对号,便于检查和收发。贵重稀缺物品、特殊实验物品实行专区存放、专人管理、限量领用,完整记载领用时间、领用人、领用数量,并定期核查。
第十条 物品借用、调拨应当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物品的报废、报失应当提交说明报告,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报废、报失处理。
第四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品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必须设立专库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或人为原因等造成自燃、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危险品保管员对危险品的性能、特点、防护办法应详细了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领用危险品,特别是剧毒、放射性物品,应当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负责人和学校审批,限量发放,专人保管。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剩余、废弃的危险品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其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必须按规定处理,严防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