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6-10-2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我校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价10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
(二)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不论使用何种资金购置,还是其他单位、个人捐赠的或无偿调拨的,一旦进入学校,其所有权即属学校,学校有权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各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从学校根本利益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加大开放力度。
第二章 购置、安装与验收
第四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购:
(一)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购买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告,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办学需要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申请购买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功能技术论证、市场价格调查、效益预测分析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组织论证并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实施采购。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购置设备的必要性(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的要求。
4.零配件、附件的可靠来源及购置后每年所需的运行维护费用的要求。
5.投资效益及风险预测。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未经论证擅自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统一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购置。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的第一周,以使用单位为主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拟定验收文件,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操作规程,了解其性能特点等。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或技术协议进行验收,以确保仪器设备质量。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若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时,应在退货期内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
第九条 安装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验收报告单,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验收小组成员均应在报告单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条 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派专人管理,承担维护保管的责任。
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分类的办法,实行专人管理原则。
(一)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各单位、实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经专门培训,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细则;
(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或不在岗超过一个月的,单位负责人应另指定他人代为管理,并报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技术档案,如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会纪要、申购审批件、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备忘录、验收报告单等;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并设立固定资产电子明细账,做到账、物、卡相符;
(三)随机技术文件(含中文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齐全并妥善保管;
(四)有正规的使用记录,切实做好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五)制定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制度;
(六)管好附件、备件以及专用工具等;
(七)做到仪器设备无灰尘、油污、锈蚀、斑渍,保持实验室整洁;
(八)建立测试精度的管理制度,定期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
(九)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排除时,要立即如实报告使用单位主管,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卸、解体或改造贵重仪器设备。确有必要的,须向单位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技术性能下降或维修费过多而无维修价值需降级使用或报废的,使用单位可提出降级或报废的书面意见,并组织3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方可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报废时,须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日常应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修记录,按要求每年填报一次报表数据,报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第十八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如需借出校外使用,须经校领导同意并签字,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办理外借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借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对校内教学、科研等内部用途免收仪器设备使用费。使用者应当秉持爱护学校公物的原则,严格按照说明书的方法使用。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并已丧失使用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或报废。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损、报废:
(一)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主要部件和零配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或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的;
(二)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五)仪器设备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应提交申请报告,使用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详见附件),并组织3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签署鉴定意见,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无论自购、自筹、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资产,其报废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二)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统一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齐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配件;
(三)报废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整台仪器设备若能降级使用,应优先进行调拨处理,对具有展示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可作为学校展示品予以保留,部分附件、零配件尚有使用价值的,经论证审批后方可拆零利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