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6-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等用水用电需求,优化学校能源使用管理,增强师生节能意识,构建“绿色低碳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水网、电网系统的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是学校水电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水电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实施学校水电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

  (三)审批水电使用申请;

  (四)各单位水电计量、费用回收;

  (五)委托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供电有限公司和厦门大学后勤集团水电服务中心开展水电服务保障工作(含供水供电保障,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巡查保养维护,用电设施设备维修,应急处突等),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学校水电管理的对外联络工作;

  (七)开展节水节电宣传,推进节能减排;

  (八)协调处理学校水电管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做好水电经费的收支核算、对账清算等工作,并协助财务部收取各用能单位水电费。

  第五条  学工部、团委负责将水电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师生日常宣传教育中,引导、鼓励师生开展校园节能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完成抄表,核对水电收费账单,按时支付水电费用;做好学校电网停电检修、降压供水和应急抢修的配合工作。

第三章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第七条  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水电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  用水、电用户以入户表计的表前表后划分,表计的供水、电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维护和管理,表计的用户侧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十条  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学校二次供水水质达标工作,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水质检测;

  (二)学校委托厦门大学后勤集团水电服务中心负责二次供水泵房管理,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三)各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设施定期巡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用电用户以进入建筑第一开关为分界点,第一开关及以上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牵头总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一开关以下设施属用户,由用户自管。为确保全校电网的安全运行,5座开闭所的运行方式,服从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的调度,一般情况下由高压维保单位进行操作,28座二级配电站变压器后端以及66座配电房由厦门大学后勤集团水电服务中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供电质量与供电安全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楼栋内部所属配电房及其他供配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发生主要电气设备损坏以及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的,应立即报告;

  (二)自备有发电机组的用户,应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三)为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各用电单位应服从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的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供配电设施设备(配电室)的管理

  (一)厦门大学后勤集团水电服务中心应按照规定定期对配电室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及维护。

  (二)配电室、室外箱变等供配电设施设备是学校供电系统的关键部位,未经批准,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供配电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配电设备状况、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配电房内不得存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做好防火、防水及防小动物工作,保持室内良好通风和清洁卫生。严禁将配电房作为值班室或起居室使用。

第四章  水电计量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用户须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通过、计量器具安装到位后方能使用。

  第十五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及其他涉及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改装学校水电管网、水电计量器具之前,须书面报备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开工前由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到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完毕后按实结算水电费用,如有必要需预交押金。

  第十六条  水电定额补贴单位、学生宿舍、教职工住宅水电计量装置安装由学校统一负责,其余单位和个人水电计量器具安装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各楼栋和可集中计量的单位安装总水电表,并独立计量到单位或个人,对难以独立计量到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量原则上按照办公使用面积所占比例综合分摊,或由使用单位自行协商确认分摊比例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  若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进行更换,在此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参照同期使用量收取。

  第十九条  水电计量抄表原则上按季度抄取。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水电表查抄。

第五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学校外租赁单位、基站、教职工住宅、工程建设等水电费的计费收费工作;并对纳入定额管理的单位,计量超额水电费,提交财务部单独计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市政供水供电价格标准,结合学校供水供电环节中的各类损耗等因素,核定各类水电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定额管理、超额收费、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根据水电使用单位的类型进行分类收费。

  (一)纳入学校定额管理单位,水电费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定额部分自行承担。定额额度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核定,超定额部分水电费单独计量。

  (二)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包括洗衣机房、自助售货设备、充电桩、商铺、基站及基建、修缮工程用水用电等),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按照使用量全额据实缴费。

  (三)教工住宅区的水电费,由用户按照使用量全额据实缴费,按季度结算。本校教职工住户由财务部从教职工税后工资中代扣水电费;非本校教职工的住户需凭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缴交。

  (四)学生公寓水电费,依据福建省学生公寓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定额额度,超定额部分水电费由学生缴费。

  第二十三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水电费;逾期未缴费的,学校有权予以断水断电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水电节能减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大力提倡节约水电,树立“节水节电光荣,浪费水电可耻”的思想。

  第二十五条  用水设备使用后须及时关闭阀门,杜绝“长流水”现象,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时巡查供水系统,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优先利用自然采光,严格做到室内光线充足时关闭照明,人员离场后及时关灯,避免“无人灯”“白昼灯”现象;减少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人走即关,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二十七条  节约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有特殊要求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安装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及后勤生活等需要安装使用大型中央空调、电梯、风机水泵、实验设备的,须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才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探索和实践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思路及办法。

  第三十条  各单位进行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或改造,应优先采用低投入高效益、先进成熟的技术。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电违规使用行为包括:

  (一)未经批准直接在学校的水电管网上私接管线用水用电;

  (二)未经水电计量器具的用水用电;

  (三)故意损坏水电计量器具;

  (四)改变计量器具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计量器具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器具不准的;

  (五)非消防需要而动用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六)其他盗窃水电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水电违规使用处理如下:

  (一)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水电违规使用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开具停止供水供电通知单,并立即暂停供水、供电。

  (二)在学校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长,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三)在学校供水设施上,擅自接水的,所窃水量按照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长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窃水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

  (四)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费、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拒绝承担窃电窃水责任、窃电窃水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报警处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违规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规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规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施工过程中中造成水电管网破坏、产生水电损失情况的,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完成原样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同时应按照商业水电单价承担管网破坏造成的损失用水用电费用。损失用水量按照破损管网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漏损时间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