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商业店面管理规定
(2026年修订)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6-10-2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商业店面管理,规范店面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区域内的商业店面租赁(以下简称店面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店面租赁由学校委托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统一负责管理,任何个人或校内其他组织无权对外出租。
第四条 店面租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店面招租
第五条 校内店面对外出租时,资产与后勤管理部通过通知、公告等形式对出租信息进行公布,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第六条 凡符合学校招租标书要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均可报名并参与投标。参加招租竞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且无不良经营史或违规违法史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二)具有较好的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拟经营项目有可核查的规划要求,并符合学校经营项目的限制要求。
(三)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 评标及确定承租人:学校组织成立的评标小组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和评估比较,评标时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资质实力、经营方案、装修方案、近三年的经营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根据标书所列评标办法对有效投标人进行优劣排序,报学校审批后确定中标者。
第三章 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采用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统一编制的《店面租赁合同》范本,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代表学校与承租人订立,经租赁双方签章后生效,并由承租人配合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第一次缴纳租金时应缴纳相当于6个月租金数额的费用作为租赁期间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如继续承租则自动转为下一合同期履约保证金,如不再续租,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履约良好,则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如有违约行为,酌情扣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营业所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所需证照,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依法经营,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经营,依法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需到学校财务部办理租金缴纳手续,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先缴后用。缴纳完成后凭财务收费收据到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办理水电开通及相关交接手续。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水电费实行预缴后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承租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师生正常休息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腾退。
第十四条 店面的装修由承租人自行出资,装修方案必须符合消防要求,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外部现有装修色彩和形状,店面招牌广告要统一规划,具体装修方案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接受监督。对房屋、水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改造和维修时,应确保外环境和房屋内外立面不发生破坏和改变。
第十五条 承租人对门面前的卫生、秩序、绿化等实行“三包”,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如有违反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严把商品进货关,坚决杜绝“三无”商品,因出售的商品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因承租人自身原因引发的损失、赔偿及行政罚款均由承租人负责。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货台账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承租人不得销售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销售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经营范围的商品。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建立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应严把质量关,对过期变质的商品,主动及时下柜;对师生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商品,先予以下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条 承租人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防止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因承租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必须负全额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店面严禁使用明火及各类燃气,1kW以上功率电器必须提交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获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店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凡因承租人原因受到政府部门查处,全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在经营期内,因承租人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和刑事、民事纠纷概由承租人独立承担,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满(或中途停止租赁)的交接处理:
(一)租赁期满或中途停止租赁,承租人必须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租赁期满后,学校对承租人所进行的所有与房屋配套的固定装修进行界定,按学校要求保留或由承租人无条件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学校不予折价接收或强制下一承租人接收。租赁期满承租人未按时搬离的,学校可发出书面腾退催告,并给予合理搬离期限;经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后仍不处理的物品(含未拆除装饰装修物),学校可依法处置,由此产生的保管、处置等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三)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租赁期满的第二天将所租赁店面无条件归还学校,因不可抗力等客观不可归责情形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四)承租人租赁期满进行店面移交时必须保证室内设施运行正常,门、窗、玻璃及装修完好,否则按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租金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五章 人员与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将店内所有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健康证(涉及食品经营)、联系方式等信息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备案。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店面从业人员须办理人脸信息录入,方可通行校门闸机。录入工作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统筹协调,承租人应配合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已取得从业人员对人脸信息处理的单独同意。学校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告知从业人员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及对其个人权益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店面从业人员电动自行车入校通行牌照由保卫部负责统一办理,已录入人脸系统的人员可向保卫部咨询具体办理流程,并服从保卫部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店面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通行资质管理,录入工作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统筹协调,承租人应配合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餐饮等经营项目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健康检查。承租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及服务规范培训,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着装整洁,文明经营,不得在营业区域内喧哗、打闹或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承租人应约束员工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及其供货商的送货车辆应按照学校规定的通行时间和路线进出校园,并在指定区域临时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及学生活动区域。装卸货物完毕后,车辆应立即驶离,不得长时间滞留。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的自备车辆(含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内,严禁乱停乱放、堵塞交通或碾压绿化带。电动车充电须在指定充电点进行,禁止私拉电线或室内充电。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严格遵守限速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从业人员离岗、劳动合同终止、承租合同到期、所属车辆不再用于校内通行等情形时,承租人应按以下要求办理通行权限注销手续:
(一)人脸通行权限:自情形发生当日即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提交注销申请,同步更新备案材料;
(二)电动自行车入校通行牌照: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保卫部申请注销该车辆的入校通行资质,并归还入校通行牌照;逾期未归还的,由承租人承担车牌补办费用及相关管理责任;
(三)机动车通行资质: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提交注销对应机动车通行资质的申请,经审核后由保卫部注销系统通行权限;未按要求注销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学校由于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或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履约保证金及未履行合同期间的租金退还;如学校未能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学校将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未履行合同期间的租金,并额外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承租人需解除合同,承租人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学校,并取得学校的同意,学校仅退还未履行合同期间的租金,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人未能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学校,学校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缴纳的所有租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学校按照每天千分之一(当期应交租金)收取违约金,直到交清为止。超过三个月未交清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停止租赁,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交租金和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所投入的所有装修,学校不予折价补偿,学校不退还承租人已缴租金。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视为违约,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店面,不退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和已缴租金,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未经学校书面同意,对外装饰和外环境进行改变或破坏的,视作违约处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恢复原貌。承租人不按时恢复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店面。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水电费,经学校书面催告后 15 日内仍未交清的,从第 16 日起学校有权暂停水电提供服务,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店面租赁活动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商业店面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