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0-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学校资产。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视具体情节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四条 因个人原因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包括无人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打印机等设备,一律按其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第五条 因个人原因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的轻重及个人认识态度等,按赔偿标准赔偿。
第六条 因个人原因丢失的贵重固定资产(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如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高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第七条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直接管理人与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与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90%,其所在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偿额的10%;如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个人全额赔偿;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应视具体情节,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需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要对事故经过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资产与后勤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属于重大事故的还须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大型、精密、贵重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应附加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签定书,三日内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总价值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总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且酌情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节,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需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属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对事故的认识,分担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除事故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外,对隐瞒与包庇者要处于损失同等的罚金,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赔偿原则与标准
第十四条 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赔偿:
因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已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属于合理的自然损耗;
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经过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主动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按损坏的零配件价值与修理费合计金额赔偿。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致损,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固定资产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在操作过程中不听指挥,老师或管理人员失职的。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以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为准,详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加权系数:0~3,视事后态度、认识及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价值大小而定。
超出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机械产品赔偿金额不高于原值的10%,仪器仪表类固定资产、电子类固定资产、家具类固定资产赔偿金额不高于原值的5%。
特殊固定资产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责任人的书面说明,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原总值5万元以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固定资产原总值5万元以上报分管学校领导审批。重大损失事故,需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赔偿费,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根据金额多少及赔偿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赔偿人应在规定的偿还日期内到校财务部办理交款手续。对无故拖延不交款者,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将通知财务部从其工资中扣除,并按每天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部。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还,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开具收据。
第二十三条 办理完赔偿交款手续后,凭财务部开具的收据到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开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失单”,并做相应减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教学、行政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或完善相应的内部细则,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备案。图书的赔偿按照图书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