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0-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以下统称物品)的科学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低值设备范围的用品设备,列入学校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的管理。

  低值品:单价不足5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能单独使用的用品设备,如低值仪表、仪器、工具、衡具、科教和办公器具等。

  易耗品:玻璃器皿、原件、零配件、实验动物等易于损耗的实验用品以及纸张、水笔、胶水等办公用品为易耗品。

  材料:金属、燃料、试剂、建材和各种原材料。

  第三条 学校提倡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反对公物私有化。

第二章 物品的购置和验收

  第四条 物品的购置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原则上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统一集中办理,做到采购、入库、使用三者相互独立、相互监督。

  第五条 数额在5000元以下或急需的物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校领导批准,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后方能报销、入账和领用。

  第六条 物品必须由资产管理人员认真验收,在数量、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凭发票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材料验收入库单》,严禁见票就填写入库单的行为。

第三章 物品的管理

  第七条 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教学、行政等部门为物品的管理单位,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物品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员负有对本教学、行政等部门范围内物品的建账、监督、核对、调拨、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领用物品,应认真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资产领用登记册》,并建立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明细账及电子明细账(Excel表格)。物品的收、发、存的记录必须精确,定期盘点,每学期对账一次,每年全面盘点一次,将盘盈盘亏、报损报废及多余或积压物品造册上报,做到账实相符,手续清楚。

  第九条 资产管理人员对物品保管应做到分类清楚,存放有序,账物对号,便于检查和收发。对贵重稀缺物品、剧毒物品应加强保管、精确计量,记载领用时间、领用人、领用数量,并定期查对。

  第十条 物品借用、调拨需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行。

  第十一条 物品的报废、报失应上交说明报告,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报废、报失处理。

第四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品,必须设立专库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或人为原因等造成自燃、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品保管员对危险品的性能、特点、防护办法应详细了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领用危险品,特别是剧毒、放射性物品的时候,必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批,限量发放,专人保管。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用剩、用废的危险品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其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必须按规定处理,严防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