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0-09-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学校按照优化配置、规范操作、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的原则,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合理配备”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其资产管理任务是:
1.负责制定所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并组织招标、采购、验收、入库、编号、建卡和调剂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账、卡的建立和实物的管理,定期进行账、物、卡的清查核对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就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核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拆除、改装、损坏、丢失和报废处理等工作;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负责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固定资产;
2.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组织实物验收;
3.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对本单位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配合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理申请,送财务部核对资产账目,最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4.配备具有一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同志兼任资产管理员,其工作任务是: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其他有关工作;按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要求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汇报;协助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及划分标准
第六条 学校运用投资款项、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七类: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运输设备;
7.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9.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按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一般情况下,满足如下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物质形态基本不改者;
2.单位价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
3.单位价值虽然不足1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者。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与验收
第十一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在学校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解决,一般不得超支超用,如确因教学、科研工作急需,增加经费指标需由学校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必须通过严格申报程序,周密组织论证,增加采购透明度和组织招投标等措施,规范学校的物资采购工作,确保物资设备购置质量,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办公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规范管理,防止物资的浪费与流失。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1.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通过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的验收,建立账、卡,并办完财务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2.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教学、科研、实验等活动中对所需占有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管理。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标签。财务部凭有效发票(凡计量为一批者需提供货物清单)、合同或协议书、申请购置报告书、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给予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固定资产随机资料及保修单由使用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程序如下: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
2.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3.财务部审核;
4.校领导签署意见;
5.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自行拆卸、改装、调拨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二十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案或报告,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视具体责任的大小,遵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完整。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必要时进行不定期的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及时对调拨、处置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对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清理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每一年或每两年需进行账、物清查、盘点,主要查明账面结存与实物数是否相符,查明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内部每年应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校领导批准后调整账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