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0-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2000]9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合理配备”的原则。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教学、行政等部门的资产,各教学、行政等部门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鼓励自制新型教学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有化。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学校教学、生产等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有效运转,各单位领导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必须配备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保持技术管理队伍的稳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仪器设备从申请、审批、购置、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处理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或其他自筹经费购买或被赠予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软件,无论来自何种渠道,所有权均属于学校,都要按学校规定,到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办理手续,编号入账,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账、卡管理

  第七条 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我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种仪器设备的价格标准如下。

  1.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者或单价虽不足1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畴。

  2.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者或单价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低值设备的管理范畴。

  第八条 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属贵重仪器设备,列为学校重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增加附件和软件或系统升级,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将升级或增加附件登记到仪器设备卡上,填写验收单,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入账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价值大小和管理要求,分别填写相应的《设备验收单》,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入账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电子明细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有计划地进行清点、核实,定期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含低值设备)的全面清查盘点,必要时进行不定期的局部清查,力争做到账、账、卡一一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十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工具,必须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出现校内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以延长使用寿命。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保管、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专人负责,做到管用结合。

  第十五条 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必须进行物资移交,填写设备物品移交清单,并经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认可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的调动,必须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做好本单位账、卡、物移交并经接收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或占有仪器设备。违者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1.各单位更换办公地点,原固定使用的设备,如空调、吊扇等,如不需要随之搬迁,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2.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由借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借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3.校外借用,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后,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要督促限期收回。

  第十七条 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可在各部门之间调拨使用。

  1.校内之间的调拨,一律不收费,由调入部门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一式三份,经调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校外的调拨实行有偿收费,由校外单位提出申请意见,经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无偿调拨的,呈报校领导审批。

  3.进口物资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不许外借、外拨。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失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由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认真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鉴定后,并填写相应的报废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失,使用单位应填写相应的报失审批表,详细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领导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1.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遵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2.对于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由使用单位提出免予赔偿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单位领导审核后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复核并报校领导批准,方可免于赔偿。

  第二十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不得随意拆、取零配件。经批准报废后的仪器设备,原使用单位如需利用零配件,可在回收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留用手续。

  1.为充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各实验室需要利用废品资源时,应提出申请,说明要利用的零配件用途及目的,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回收前(或到废品仓库)拆、取零配件。

  2.报废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做整机报废留用,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须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批后,另行造册管理,待回收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回收后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处理或出售,废品出售可采用协议价和公开招标等方式,收入款全部上缴财务部。

  1.不易拆卸、搬运的报废设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派人实地查看评估确认,进行现场处理。

  2.单台(套)原价十万元以下或批量原价二十万元以下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一般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招标竞价出售。

  3.单台(套)原价十万元(含)以上或批量原价二十万元(含)以上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组织招标竞价出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