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0-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是指在校园内进行的以提升办学能力、改善办学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气、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与绿化改造、修建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及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项目及改造与增设项目等。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福建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基本建设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控制基本建设成本和投入,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五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凡在校园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活动,从工程可行性论证到竣工验收,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未经学校批准和授权,校内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直接在校园内安排、从事各项基本建设活动。

  第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功能上的科学性。充分体现现代化、网络化、园林化的特点,满足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有利于不同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共享。

  2.时空上的前瞻性。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和管理对基本建设的要求,既从宏观上把握功能分区,又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

  3.建设投资的经济性。立足校情,节俭办校,合理利用校园土地资源。

  4.校园规划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七条 维护校园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修订和调整,须严格按照确立规划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努力建设生态型校园,保护校园的绿化和生态环境,在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校园的绿化、美化。

  第九条 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应编制设计任务书,做好工程项目概算,报校领导签批后实施。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手续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程序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进行设计、监理招标。

  第十二条 学校对重大基本建设招标工作进行研究与决策,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受任何干预。

  第十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十四条 凡报名参加我校基本建设工程投标的企业,学校严格审查企业信誉资质、业绩等,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在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起草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参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并结合项目特点,撰写合同的补充条款,甲、乙双方单位及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盖章签字方为有效。重要工程项目的合同,应提前报请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须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并加盖学校印章和乙方公司印章,且双方有权责任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在工程发包时,不得强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签订好合同,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在办理工程备料款支付手续时,将合同原件送财务部一份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清单是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要从严控制工程量的变更。工程量变更的清单均须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签字认可。合同价款400万元以上项目变更在5%以上或合同价款400万元以下项目变更超过10万元的工程要提出变更理由,按照正常程序研究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建 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需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通过《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职责,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能,并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应向所有基建工程项目派驻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项目管理经验。同时,甲方代表必须深入工地,加强施工和材料质量管理,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没有签订工程合同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进度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80%(省、市有明文规定者除外),并写入合同中。重大工程需要按照节点付款的,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按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时,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在立项时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均应作出投资概算,并将投资概算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投资概算筹措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经费支付审批权限为: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支付意见,财务部审核签字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施工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参与我校工程投标的施工方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修缮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是修缮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修缮实行用户申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对使用的家具、设备、楼宇和配套设施,以及对授权管理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在接到用户的申报后,及时安排维修。使用单位对维修结果要验收、确认。

  第三十一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作为学校后勤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随时对修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并认真听取用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修缮工程立项

  1.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维修工程施工计划,对各专项工程进行施工预算,提交立项报告,报校领导审批。

  2.临时急需的维修项目(水、电、气等紧急抢修工程),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可先行组织施工,及时派出工程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并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审批及施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超过2万元的修缮项目,必须与施工方签订修缮工程合同。

  第三十四条 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确认并出具变更通知单,须按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执行。

  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4. 修缮、维护工程拆除的废旧材料,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应妥善处理。对其中有再用价值的应收回备用,废旧材料处理的净收益交财务部,处理的情况和结果等资料应存档。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变更

  1.在施工阶段,项目管理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投资限额和预算以及已经签订合同有关条款,严格执行合同;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同时,积极听取各种合理化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造价。涉及工程变更的,按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施工阶段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与工程签证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可能影响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新建项目超过5万元或其他项目超过2万元的,需及时提交增补报告,报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必须经审批后执行;工程“四方签证”应及时、准确。

  3.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或图纸出现差错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须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认可,报校领导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方公章方可生效。

  4.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根据校领导要求,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应事先与设计方、施工单位磋商,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根据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情况,确属需要变更的,又不影响结构安全并征得设计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可先发变更联系单。上述情况的变更,应及时补办经设计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

  5.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改变设计,对原设计图纸中施工确有困难的部分,设计本身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请设计方修改设计的,施工单位应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派驻现场的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与设计方协调解决。若由于施工条件变动,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等原因,必须对设计图纸作某些修改时,应事先征得设计方、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书面和签字同意,由施工单位填写技术核定单,经设计方签证认可。

  所有变更必须有经设计单位同意的正式书面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流程

  1.因在施工中确需发生的变更,建设方和监理单位会同设计方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单位签收,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登记备案,甲方代表督促实施。

  2.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在每道工序实施前完成审图,并提出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实施

  1.对于任何设计变更文件,甲方应从施工、材料、造价等角度对其可行性或必要性作出评审。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

  2.设计变更文件发给监理单位时,要同时作好交底工作,并随时指导施工。

  3.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及时在有关的施工图纸上作好标注,注明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变更依据。

  第三十八条 工程签证管理

  1.工程签证流程

  所有增加的工作量和隐蔽工程,必须由现场甲方代表、项目监理工程师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并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会签备案。

  2.工程签证

  (1)为使工作有序及有利于结算等,每月月底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的校核;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监理单位、施工方校核签字后的签证单,由施工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财务部(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办理付款手续附上)各保存一份,并填写《设计变更文件移交清单》和《签证单移交清单》。

  (2)签证单需三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3)所有签证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

  (4)凡涉及工程量认定的项目,现场甲方代表、监理人员均无权决定。重大变更和特殊情况必须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5)所有现场签证仅对所发生的变更工程量给予认定。

  (6)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请工程监理、甲方代表共同到现场审核后备案会签。

第五章 竣工结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结算书是反映建设工程实际造价的文件,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定额以及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编制。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存档。建设工程甲方代表负责按照学校送审工程决算资料及清单要求收集汇总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文件,并在对文件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第四十条 凡未经公开招标的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经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初审后,报财务部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结算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结算报告,报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支付工程款。校企合作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学校审批的建设计划施行,应经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方可开工建设,竣工结算应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第四十一条 工程总造价超过20万的项目,须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凡招标金额已经确定的修缮、维护项目,且无变更签证的,无需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算审核过程中,建设工程甲方代表应积极配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掌握工程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内容和条款、施工图文件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单等涉及工程价款的资料,确保结算审核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质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事项,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因不及时处理并报告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加强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队伍建设,保障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廉洁高效。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对工程管理进行监督,对工程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工程量计算进行复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