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通信基站场地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0-09-1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外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内因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而发生的场地使用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范围内因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而发生的场地使用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无线通信交换中心,与无线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基站等)。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范围内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语音、数据、图像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校外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范围内的基站场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营单位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范围内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时,应向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基站的书面申请;
(二)基站建设方案;
(三)技术资料申报表;
(四)设置基站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五)《营业执照》和《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六)基站站址的电磁辐射测试报告。
第五条 运营单位需经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并报有关校领导同意并签订建站使用协议后,方可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范围内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
第六条 运营单位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范围内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电费已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按月向当地供电部门代缴,基站电价按当地供电部门的商业用电收取,运营单位须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及时缴交电费。
第七条 基站的设计与安装,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的安全。运营单位在设置基站的过程中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基站投入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否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有权要求运营单位撤销已安装的基站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 设置、使用基站时,运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条 在基站运行过程中,运营单位必须做好用电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基站运行引起的事故和损失,运营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范围内设置、使用的通信基站符合国家、福建省与厦门市、漳州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站信号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周边教学、科研及住宅人员的辐射应低于安全辐射值。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站,未向学校及时缴交电费的运营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有权通知其整改或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直至该基站的拆除。
第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由校内其他单位与通信运营单位协商设置的基站,在本办法生效后统一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行使和履行相关协议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