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2020-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我校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

2.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资金,还是其他单位、个人捐赠的或无偿调拨的,一旦进入学校,其所有权即属学校,学校有权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各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从学校根本利益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加大开放力度。

第二章 购置、安装与验收

第四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购: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购报告,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办学需要和财力状况提出安排意见,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申请购买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功能技术论证、市场价格调查、效益预测分析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购置设备的必要性(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的要求;

4.零配件、附件的可靠来源及购置后每年所需的运行维护费用的要求;

5.投资效益及风险预测。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未经论证的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统一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购置。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的前一周,以使用单位为主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拟定验收文件,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操作规程,了解其性能特点等。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组织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或技术协议进行验收,以确保仪器设备质量。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若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时,应在退货期内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

第九条 安装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验收报告单,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小组成员均应在报告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条 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仪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派专人管理,承担维护保管的责任。

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分类的办法,实行专人专管原则。

1.各使用贵重设备的实验室、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经专门培训,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出贵重仪器的管理细则。

2.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一个月以上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代为管理,并报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要求:

1.建立技术档案,如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审批件、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备忘录、验收报告单等。

2.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并设立固定资产电子明细账,做到账、物、卡相符;

3.原始中英文文本资料齐全;

4.有正规的使用记录,切实做好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5.制定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制度;

6.管好附件、备件以及专用工具等;

7.做到仪器设备无灰尘、油污、锈、斑,保持实验室整洁;

8.建立测试精度的管理制度,定期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

9.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排除时,要立即如实报告使用单位领导,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确有必要时须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技术性能下降或维修费过多而无维修价值需降级使用或报废的,使用单位可提出降级或报废的书面意见,并组织三人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报废时,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日常应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修记录,每年一次按要求填报报表数据,报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第十八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如必须借出校外使用,须经校领导同意并签字,向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办理外借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借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对内使用不收取费用。但使用者都必须秉持爱护学校公物的原则,按照说明书的方法使用。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使用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或报废。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贵重仪器设备可申请报损、报废:

1.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主要部件和零配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设备或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

2.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5.设备物资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应提交申请报告,使用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表格,并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签署具体处理意见,送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核审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无论自购、自筹、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资产,其设备报废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2.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统一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齐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配件。

3.报废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整台仪器设备若能降级使用,应优先进行调拨处理,对具有展示价值的报废仪器可作为学校展示保留,部分附件、零配件尚有使用价值经论证审批后可拆零利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